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家他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57號受裁定人 許儷齡 即聲請人受裁定人 喬紀穎 即相對人上列受裁定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51號、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3號)經終結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裁定人許儷齡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受裁定人喬紀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民國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三、再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家事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非訟訴訟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3條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四、末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亦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
五、本件聲請人許儷齡與相對人喬紀穎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225號准予訴訟救助。相對人提起反聲請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費而上開給付扶養費及減輕或免除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51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喬紀穎擔3分之1,餘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許儷齡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3號裁定:「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全案業已終結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其標準徵收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程序費用,是受裁定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應由受裁定人依比例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六、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喬紀穎應自裁定確定日起即111年10月12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67元。聲請人係45年7月29日生,於111年10月2日,已屆滿66歲,平均餘命尚有19.94年,有全國簡易生命表附卷可參。因給付扶養費期間超過10年,故以10年計算。
㈡、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40元【計算式:1,667(元)×1(人)×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1,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333元(計算式:1,000元×1/3),餘667元由聲請人負擔(計算式:1,000元-667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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