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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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64號、111年度執字第11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宇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梁宇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而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或詐欺案件且各犯行間隔期間為數日或數月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附表:受刑人梁宇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03月13日109年03月30日109年04月17日至109年0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547號109年度易字第2457號109年度易字第3061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09日109年12月09日110年05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57號109年度易字第2457號109年度易字第30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1月22日110年01月22日110年06月0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 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1.編號1至2,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罰金部分併科應執行新臺幣4萬元。2.編號1至3,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9年09月06日109年0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2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7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71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04日111年08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7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9月06日111年09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4至5,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罰金部分併科新臺幣2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