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意森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5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6、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二七一號被告林意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意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6、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6、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員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12300145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028號鑑驗書;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72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7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案號1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21公克、110年度毒保字第39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6號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41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1521號)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82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30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71號4含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字第1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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