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4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486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判決主文之起息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係依照原告
起訴狀記載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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