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抗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5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金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刑法對觸法者施以禁錮,限制個人自由空間,但其目的並非以刑治人,其宗旨是以導正,教誨觸法者為最終目的,原裁定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實有過於苛重,請給予抗告人悔悟向上之機會,予以一個重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申請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10所示9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9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0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並應受內部界限(有期徒刑2年7月)之拘束。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僅稱:原裁定刑度太重為由,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沈怡瑩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註│├─┼───┼──────┼─────┼─────┼─────┼─────┼─────┼───┤│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年4月12│橋頭地院10│108年10月│同左│108年10月│││││,如易科罰金│日│8年度易字│2日││29日│││││,以新臺幣1││第256號(││││││││仟元折算1日││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395號)│││││││││││││││├─┼───┼──────┼─────┼─────┼─────┼─────┼─────┼───┤│2│攜帶兇│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23│橋頭地院10│108年11月│同左│108年12月│編號2│││器竊盜││日│8年度審易│7日││3日│至10:│││罪│││字第911號││││曾經橋│├─┼───┼──────┼─────┤(橋頭地檢││││頭地院││3│踰越牆│有期徒刑7月│108年5月31│108年度偵││││109年│││垣竊盜││日│字第6654號││││度聲字│││罪│││)││││第1055│├─┼───┼──────┼─────┼─────┼─────┼─────┼─────┤號裁定││4│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年5月21│橋頭地院10│108年11月│同左│108年12月│應執行││││,如易科罰金│日│8年度簡字│18日││24日│有期徒││││,以新臺幣1││第2152號(││││刑2年││││仟元折算1日││橋頭地檢10││││4月確││││││8年度偵字││││定。││││││第7718號)│││││├─┼───┼──────┼─────┼─────┼─────┼─────┼─────┤││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8年3月31│橋頭地院10│108年11月│同左│108年12月│││││,如易科罰金│日│8年度簡字│25日││31日│││││,以新臺幣1││第2200號(││││││││仟元折算1日││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8年4月20│第7326號)││││││││,如易科罰金│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年5月23│││││││││,如易科罰金│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8│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年5月25│││││││││,如易科罰金│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9│施用第│有期徒刑9月│108年5月6│橋頭地院10│108年12月│同左│同左││││一級毒││日│8年度審訴│26日││││││品│││字第872、│││││├─┼───┼──────┼─────┤960號(橋││││││10│施用第│有期徒刑9月│108年6月1│頭地檢108│││││││一級毒││日│年度毒偵18│││││││品│││05、1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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