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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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衣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恆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到期日)1洛亞有限公司 郭游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未記載359,000元SD1211213112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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