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2號原告 張玲姬 被告 林本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本源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20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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