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曾麗娟 上列聲請人曾麗娟因與相對人 賴薀賜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曾麗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90年5月1日債務人所簽立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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