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 劉國靖 原告 陳劉金蓮 原告 蔡賴阿然 原告 許翁昭 原告 蔡至怡 原告 許玉泉 原告 蔡陳玉珍 原告 蔡建讀 原告 呂沛宸 原告 張智崴 原告 蔡瀞慧 原告 江宗賢 原告 游佳琪 原告 陳秋月 原告 吳永三 原告三永達公司原告 陳雪娥 原告 陳春姬 原告 吳玫嬪 原告 許明遠 原告 陳明敏 原告 許瑜紋 原告 林芳瑀 原告 黃善華 原告 張月秋 原告 尤俊傑 原告 周秀霞 原告 張桂樓 原告 常孝慧 原告 董春蘭 原告 朱玉蓉 原告 張雁婷 原告 吳梁菊妹 原告 王純華 原告 高瑋婷 原告 洪惠萍 原告 尤振榮 原告湯 芷芸 原告 黃金生 原告 黃暐澤 原告 徐文吉 原告 林靜君 原告 林禮廷 原告 高美雲 原告 高銘墩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