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廖仁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仁汶於91年04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47,18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7,909元│94年4月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107,409元│104年1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3│52,000元│104年1月19日起至│百分之14.9│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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