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執聲丙81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劉家豪因偽造文書等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