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聖文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介壽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聖文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110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734,377元,及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5,734,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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