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利益,依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公處鑑定報告書估價修復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67,4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