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10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更一字第1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更一字第10號原告 辜勝一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1月29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0T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865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交上字第11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8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日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而行經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251巷巷口時,為執行巡邏勤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警員發現系爭機車未裝設照後鏡,乃予以攔查,旋警員查覺原告散發酒氣,且其亦自承有食用「薑母鴨」,乃於原告飲用瓶裝水及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簡稱「酒測」),而原告對警員詢問是否接受酒測一事沈默不予回應,且其後出現打嗝之情形,警員乃表示要帶原告去抽血,並於同日6時30分將原告帶上警車至派出所。嗣於派出所內,原告持續大聲打嗝,隨後並於派出所外,坐於機車腳踏處而頭部上、下擺動且大聲喘氣,並多次向警員表示很喘,而警員再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於同日7時5分(20秒內),於原告持續大聲喘氣之情況下,以酒測器對原告施以3次酒測後,即以測試失敗為由,而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當場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T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0年10月31日前(原告拒絕簽收,警員已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110年10月4日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10年10月7日填具「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被告陳述不服舉發。嗣被告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0年11月29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0T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因行經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欲返家服用喘氣及血壓藥(患有呼吸氣喘症),途中遭警察攔停,並問及有否喝酒,即告知有喝一小杯啤酒,即配合警察做酒測,酒測當時因身體不適,胸痛、呼吸急喘,故酒測均無法完成,該警察即威脅稱如不配合要開拒測罰單,因當時呼吸急喘,故拜託警察等我稍微好點不再那麼喘,再配合做酒測,後來因呼吸急喘未停,該警察即提出去醫院做抽血酒精濃度測試,我當場也欣然答應樂意配合警察,同時這樣對我肺部呼吸急喘及換氣過度身體方面會比較舒服,期間並沒有不配合或自我離開之舉動,後因氣喘嚴重而由救護車載同前往做抽血酒精濃度測試始完成酒測,然而完畢後該警察仍開我拒測罰單,原告不管酒測或醫院做抽血酒精濃度測試都非常樂意的配合,並沒有故意阻擾或妨害公務及自我離開之舉動,哪有構成拒測之要件?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卷查本案舉發機關員警於110年10月1日6時至9時擔服巡邏勤務,見原告騎乘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配戴安全帽異常,且該車未依規定裝設後視鏡,故將原告攔停盤查,期間察覺原告散發酒氣,詢問原告是否有飲酒情事,原告表示坦承稍早曾有食用燒酒雞,故員警要求原告接受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本案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於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前,已當場告知酒測程序及拒測法律效果,惟原告不願配合進行測試,後因其身體出現異樣,經員警通報後經救護車載往就醫。有關原告陳述「…拜託該警察等我稍微好點不再那麼喘…當場欣然答應樂意配合…」,經檢視員警執勤影像,原告未曾有上開舉動,員警要求其接受酒測,原告大多保持沉默未回應,且原告遭攔停時尚能與員警大聲爭辯,難認其身體狀況不能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員警施測過程中均有告知酒測時之相關權利及拒絕接受酒測時各項法律效果,且多次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原告態度明顯消極不配合測試,執行程序並無違誤。綜上,舉發機關依上開規定製發舉發通知單,並無違誤。被告實難以原告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
2、據上,舉發機關員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時,如警方已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此有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90字第048748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在卷可稽。而所謂「拒絕」,除了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呼氣濃度測試以外,尚應包括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例如:口說身不動、消極推諉、含住吹嘴不吐氣…)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而言。
3、經檢視舉發機關所提供錄影蒐證光碟資料,本件原告消極拒絕接受酒精濃度呼氣檢測,堪予認定。是以本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18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及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原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違法之情事。
4、當時員警做酒測時原告並沒有明顯說有疾病,被攔查時也有跟員警互動,但沒有提出診斷證明書,員警也不知他有病症,原告在被攔查時只有消極沈默,所以之後才有到醫院檢查情事。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本件是否有客觀事實足認原告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以身體不適致未能完成酒測,嗣亦前往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乃否認拒絕接受酒測外,其餘事實業據二造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拒測列印單影本1紙、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影本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0月20日北市警萬分交字第1103051608號函影本1份、職務報告影本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影本1紙、原處分影本1紙、機車車籍查詢影本1紙(見本院110年度交字第865號卷〈下簡稱原審卷〉第45頁、第48頁至第52頁、第55頁、第56頁、第57頁、第59頁、第67頁、第73頁)、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22幀(見原審卷第107頁至第127頁〈單數頁〉)及證人即舉發警員之證述(內容如下述)、警員採證錄影光碟2片〈勘驗結果如下述〉(置於本院卷卷末存置袋)足資佐證,是除原告主張及否認部分外,其餘事實自堪認定。
(二)本件有客觀事實足認原告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
1、應適用之法令: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①第1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②第19條之2:
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如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製單舉發。
三、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2、依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之規定,對汽車(含機車)駕駛人實施酒測時,應以酒測器檢測,而若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以酒測器實施酒測時,自不得因之即認其拒絕酒測,而應於徵得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若該駕駛人表示不同意,此時始構成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再者,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固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酒測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惟認定是否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警員仍應有具體之作為而足以讓駕駛人明確知悉如何之情況將被視為拒絕酒測,俾以作出抉擇。
3、本院於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原審卷所附警員採證錄影光碟(檔名2021_1001_061646_523至2021_1001_061646_527),勘驗如下(見本院卷第76頁、第77頁):
⑴錄影內容如原審卷第95頁至第127頁〈單數頁〉所載(如附表
)⑵原告於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10/01〈下同〉06:23:36
起,有打嗝的動作,而警員於06:25:19問原告是不是吃很飽?嗣因原告持續打嗝而警員乃對原告說:「我看你人好像不是很舒服。」。⑶於錄影過程,原告尚能正常說話,且並未向警員表示因身
體不適無法呼氣而接受酒測,亦未表示同意抽血檢測酒精濃度。
4、本院於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警員於111年8月4日當庭提出之採證錄影光碟(檔名2021_1001_061646_528至2021_1001_061646_538),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3頁)如下:
⑴畫面開始時間2021/10/01(下同)06:40:16。⑵原告坐於派出所內之椅子上,大聲打嗝而警員質疑原告係
佯裝,並打電話給之友人,告知原告喝酒騎車,現在人怪怪的,請他來看,並問原告友人原告是否為乩童?嗣原告大聲喘氣。
⑶畫面時間06:56:47起,原告走至派出所外面而坐在機車
腳踏處而頭部上下擺動且大聲喘氣,而警員則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向原告說:「再次宣導拒測法律效果」,隨後告知該確認單所載之拒測法律效果。
警員:剛剛在前面廣州街250巷有宣導過了,你都不回答
,好不好,我們認為你是消極的不作為,消極的作為,好不好?原告:我好喘啊。
警員:好,我跟你講,這樣子我們直接幫你開酒測拒測
單。警員:太醉了吧,拒測開一開你就回去了,你拒測是全部的駕照都沒有,先跟你講。
原告(持續頭部上下擺動,且大聲喘氣)警員:你吐氣吐完了,還是要吹?警員:還是你要吹?原告:我很喘。
警員向另一名警員:他說他很喘。
警員:很喘?還是要到醫院?叫救護車來。拒測開下去
,計程車駕照也會被吊銷,3年內都不能考領。是是全部的駕照。你如果不吹就是這樣子。
原告:我較喘。我心臟在跳較喘。
警員:是你在那裡跳的。
原告:我沒跳。
警員:你剛剛在跳的,我同事現在在開單了,開下去就
無解了,先跟你講,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你要申訴什麼都可以,你繼續這樣子,繼續醉,還是要幫你叫救護車?要不要看醫生?從頭到都是你自己在喘的。
⑷原告:我怕等一下死掉,水啦。
警員於畫面時間07:04:32,拿酒測器吹嘴在原告面前拆封,且拿酒測器在原告面前問原告可不可以吹,還是要拒測?原告:我很喘,水給我一杯,水就好。警員:剛剛不是給你了。
原告:還沒喘。警員:不要假了。
警員以酒測器對原告施測(未見原告嘴部),於07:05:
07警員說:「第一次、測試失敗,再一次。」。
原告:水啦。警員:可不可以?原告:我很喘啦。
警員:你很喘我知道,但還是要吹。
警員以酒測器對原告施測(未見原告嘴部),於07:05:
21警員說:「第二次,最後一次機會。」,警員再以酒測器對原告施測(未見原告嘴部),於07:05:27警員說:
「沒了。」原告:喘啊,一杯水給我。我很喘。
警員:開拒測好不好?原告:我很喘,一杯水給我,我等一下吹。
警員:不用、不用,再繼續裝,拖一個小時。警員:拒絕酒測是不是?原告:我要吹,水啊,水一杯給我,我很喘。
警員:剛剛剛給你喝過了,不要在那邊裝,不要拖,不要拖,要拖多久,是不是一個小時以後再吹。
原告:水一杯給我,我很喘,我不是不吹。
警員:你不要動,你愈動愈喘。
警員:你假裝要把你肚子裡的酒氣吹出來。原告:我很喘,心臟不好。
警員:心臟不好,還要喝酒。
原告:水啦、水啦,水就好,水啦,我會吹,我很喘,我沒有演啦。
警員:現場都不講話,現在開始喘。
警員:不要假。原告:我沒有假。
警員:剛剛拒測的法律效果也告訴你了,你現在也是不吹。
原告:我很喘。
警員:你是不是拒簽。
原告:我要吹,等一下吹。
警員:不用、不用。我們直接開拒測了。
警員:確認拒絕吹測。
原告:我要吹,水一杯給我,我很喘。
警員:免、免,我們剛剛現場都有錄音錄影。
原告:水啦。
警員:拒簽、拒收?原告:我要吹,我要喝水,沒有,我很喘。
警員:要不要簽?要不要收?要不要簽?不要拖時間。
原告:等一下。
警員:那就拒簽、拒收。
原告:我很喘。
警員:要到監理站繳罰單。是不是拒簽、拒收。
警員:不要在那裡拖、已成事實。原告:我要喝水,等到我死你就。
警員:剛剛給你水了,你很喘喝水沒有用,拒簽、拒收
。原告:沒有,我很喘,我心臟很壞。
原告(打電話):我很喘,我被抓,來救我。原告:給我水,我很喘,如果我死了你就有事。
警員:再裝、再裝,拿一瓶水給他不要拿一杯的。警員:要不要叫救護車?怕你有生命危險,就幫你叫了
。⑸原告持續頭部上下擺動及喘氣,且愈來愈強烈,畫面於07:35:37結束。
5、又原告於同日經送醫急診,經診斷為「呼吸喘,換氣過度,胸痛,疑似慢性阻塞性肺炎」,此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見原審卷第23頁)附卷足憑。
6、另證人即舉發警員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經過情形?)當時與同事巡邏勤務,在廣州街251巷口,發現原告他機車後照鏡沒裝,我同事有聞到原告有酒氣,先用酒精檢知器請原告測試有無酒精反應,如影像所示原告消極不配合,我同事拿正式的酒測器來酒測,後來因為原告一直都不反應,同事問原告要不要抽血檢查,原告一直不回應,我們也怕原告會做出一些危險動作,所以我們先帶原告回警局。」、「(錄影內容所示時間是否正確?)是。」、「(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原審卷第59頁〉時間為何寫6時57分?)因為是回到派出所才寫這個時間,我有再唸這張,6時57分是唸這張的時間。」、「(舉發通知單是在哪裡做的?)是在派出所告發的。」、「(拒測列印單是在哪裡印的?)也是在派出所印的。」、「(你認定原告拒測的過程是在哪個時間點?)原告在廣州街251巷口上車之前,也就是在影片中的時間。」、「(回派出所有做什麼事?)我們先請原告在派出所,問他是否要做抽血檢查,這部分我們不是經常遇到,我們問偵查隊,他說抽血沒有強制性,除非是車禍肇事或無法做酒測。」、「(既然認為原告拒測了,為何還帶原告回去呢?)我們看原告在打嗝,狀況身體不太好,所以才帶原告回派出所。」、「(原告身體不太好,是否根本無法做酒測?)我們認為他可以做酒測,因為他還可以講話。」、「(當時是認為他拒測了,所以要帶他去抽血?)我們認為原告可以做酒精測試。後續帶原告到派出所,我們發現原告不配合,我們有跟其他同事討論之後認為當下在原告上車之前就可以開拒測單。」、「(要帶原告抽血檢測是你們警方委託醫院的嗎?)不是,因為我們在派出所發現原告呼吸急促,身體抖動,就聯絡119,請送去就近的醫院,我們警方沒有人跟去。」、「(在送去醫院之前,舉發通知單已經開了?)對。」、「(到派出所去的時候,原告還在打嗝嗎?)是。」(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79頁)。
7、據上,可知原告於警員攔查處(廣州街251巷巷口),對警員詢問是否接受酒測一事固係沈默而不予回應,但警員始終並未實際持酒測器要求原告配合吹測,且多次向原告表示若不吹測即要帶原告去抽血,難認已有具體之作為而足以讓原告明確知悉如何之情況將被視為拒絕酒測,俾以作出抉擇,故實不足以認定原告在該處即已構成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此由警員嗣將原告帶回派出所後,仍以酒測器對原告施以酒測一事,益徵此情;又於原告出現打嗝情形後,警員亦因之認原告身體不舒服而打電話予原告之女兒,嗣將原告帶回派出所後,原告不僅打嗝情形加重,其後並出現頭部上、下擺動且大聲喘氣之現象,並一再向警員表示很喘,警員仍再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於同日7時5分(20秒內),在原告持續大聲喘氣而客觀上已難認原告能實施酒測之情況下,未依法詢問原告是否同意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卻仍以酒測器對原告快速施以3次酒測,並以測試失敗為由而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而當場製單舉發,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實屬有違,是被告據之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乃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亦非適法。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發回前上訴裁判費為750元(係由原告繳納)及證人日、旅費共530元(由被告預繳),所以確定訴訟費用額共1,580元,均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1,050元。
六、結論:原處分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附表:
2021/10/0106:14:47播放開始,警員二人騎乘警用機車執勤。【圖1】2021/10/0106:15:23,原告騎乘機車停在巷弄口,警員目睹其機車未裝置照後鏡,而予以稽查。【圖2】警員:(指向照後鏡應裝置處)原告:被人家偷拔的。警員:有駕照嗎?(台語)原告:有。(台語)2021/10/0106:15:29,原告以右手將機車熄火。【圖3】警員:身分證?原告:Z000000000警員:車是誰的?原告:我的。警員:你安全帽這樣戴不對喔。原告:(敲打照後鏡應裝置處)這個被人家偷拔去。警員:有喝酒嗎?(台語)原告:沒。(台語)警員:要去哪?(台語)原告:要回去。(台語)警員:從哪裡要回去?(台語)原告:就在這裡啊。(台語)警員:要回去哪?(台語)原告:回家啊。(台語)警員:你口罩拿下來。(台語)(警員使用初步酒精檢知器要原告吹氣【圖4】)警員:沒吹到啦,你有喝嗎,老實說。(台語)原告:好啦。(台語)警員:你口罩拿下來。(台語)(警員使用初步酒精檢知器要原告吹氣【圖5】)警員:沒吹到。(台語)警員:你輕輕吹這個洞。(警員使用初步酒精檢知器要原告吹氣【圖6】)警員:沒啊,你這樣,你就這樣(警員學原告吹氣模樣)(台語)。警員:等一下啦(台語),好不好,吹長一點。警員:你口罩拉低一點。(警員使用初步酒精檢知器要原告吹氣【圖7】)警員:你沒吹啊,你沒吹啊。(台語)(警員使用初步酒精檢知器要原告吹氣【圖8】)警員:你有喝是不是?老實說?(台語)原告:(搖頭)警員:有酒味啊。幾點喝的?你幾點喝的老實說。老實說,現在給你機會,老實說。(台語)原告:昨天啦昨天啦(台語)警員:喝到幾點?(台語)原告:(因現場警用機車聲音無法清晰聽辨)警員:喝多少?(台語)原告:吃薑母鴨。(台語)警員:你要好好吹嗎?有喝就有喝啊,我就有聞到酒味啊。你口罩拿下來。拿低一點,你是,喔,快點啦,再一次。(台語)(警員使用初步酒精檢知器要原告吹氣【圖9】)警員:阿就沒吹啊。(台語)警員(使用無線電請求支援酒測器)原告(自行拿取菜籃內的瓶裝水飲用【圖10】)警員:你喝多少啦?老實說。喝到剛才嗎?(台語)原告:沒啦(台語)警員:過來一點,有車要過,你過來一點,別人要過。(台語)【圖11】警員:喝酒還要騎車,騎車晃來晃去(台語)原告(飲畢瓶裝水【圖12】)警員:你喝多少啦?(台語)原告:吃薑母鴨哪有多少。(台語)警員:這樣就沒多少啊,這樣會過啊。(台語)警員:(手持勤務手機對照)你現在比較胖嗎?(台語)原告:我不知道。(台語)警員:重耶,你現在重重味道都跑出來。(台語)警員:你先跟我講你喝多少,我才可以看你會不會超標。(警員使用支援之酒測器及相關資料【圖13】)警員:大哥我先跟你宣讀權利喔,我們是要等一下幫你做酒測,你喝有沒有超過15分鐘?你喝有沒有超過15分鐘?大哥大哥,問一下你喝有沒有超過15分鐘?大哥,我問你話。警員:大哥,說話你要應一下。你有超過15分鐘還是沒有?(台語)原告:(搖頭)【圖14】警員:沒有喔?你什麼時候喝的?剛喝而已?你講話啦。你這樣逃避也不是辦法,總是要面對。(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你不吹沒關係啊,我帶你去抽血,抽血數值比較高,我先跟你講喔,你如果沒有要吹沒關係,或是你不選擇拒測,我們就帶你去抽血,你抽血數值一定比較高啦。警員:快點啦,不要浪費大家時間。(台語)警員:快點啦,大哥,會不會說話。(台語)警員:你剛剛都在我們前面承認你有吃了。警員:辜先生,趕快啦,趕快,你在這樣我要直接帶你回去了。警員:還是我直接幫你拒測。警員:你要拒測嗎?警員:如果你這樣消極地不配合,我們直接算你拒測喔。警員:沒關係,他剛剛也漱口了,他剛剛也漱口漱過了,告知你,你如果已經喝完酒精的飲品或是薑母鴨、漱口水這些喔,超過15分鐘,我們現在告知你這個拒測的法律效果。原告:(保持沉默)2021/10/0106:22:55【圖15】警員:拒絕接受酒測試驗者,罰新臺幣18萬,並當場移置該保管汽機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取,還要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5項5年內第2次違反第4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按前次違反本項所罰鍰金額再加18萬新臺幣,一樣保管車輛,吊銷其駕照、5年內不得考取,還要一樣道路安全講習。警員:聽的懂嗎?聽的懂嗎,辜先生?你不要這樣不講話耶?你這樣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捏,你聽不聽的懂?原告:(保持沉默)警員:來告知你喔,來這邊簽名。警員:簽名啦,動手可不可以?還是你要拒簽?2021/10/0106:23:45【圖16】警員:拒簽阿也拒測,是不是?原告:簽那幹嘛?警員:告知你的權利啊。原告:什麼權利?警員:拒測,剛剛已經跟你講,拒測,你可以不吹啦,拒測就直接18萬,車子直接扣走,吊銷你的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聽的懂嗎?警員:你吹你還有機會會過,懂嗎,阿你現在就是,我們跟你講,你拒絕的話我們就直接幫你扣車,直接開罰單給你,你要不要?原告:(保持沉默)警員:你嘛卡正氣勒,遇到就遇到,吹看看看會過不會過,你不吹我就帶你去抽血了。(台語)警員:你抽血卡難看喔,可以嗎?(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願不願意簽名?警員:快點啦辜先生。原告:(保持沉默)警員:好啦跟我回派出所。2021/10/0106:24:52【圖17】警員:我們直接去抽血走。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我帶你去抽血好了,帶你去抽血。警員:要不要?走走走。警員:你現在沒有要吹喔?阿有沒有要拒測?你要不要拒測或是吹測?你要拒測還是要吹?都不要我們就帶你回派出所,我們就帶你去抽血了。我們帶你回去抽血。原告:(保持沉默)2021/10/0106:25:19【圖18】警員:你要不要打給你家人?警員:大哥,我們已經苦勸你,你不理我們對否。有要嗎?一句話這麼簡單說不出來。不要在那邊拖。(台語)警員:剛才說話可以現在就不可以。你有要吹嗎?(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我們同事跟你說說你昨天吃的,剛才又跟我說是剛才才剛喝完,是要幹嘛?(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你現在是想要怎樣啦,大哥,給你拖過半小時你看酒測值會較低否是不是?(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會過就會過、不會過就不會過好嘛。有要做嗎大哥?(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還是叫你家裡的人又更難看?(台語)警員:辜○雯(音譯)警員:你女兒嗎?(台語)2021/10/0106:26:39【圖19】警員:我幫你打給她請她過來好了,我看你人好像不是很舒服。(警員以原告之行動電話撥打)原告:她在高雄啦。警員:她在高雄阿你要不要配合,還是你要她從高雄擔心直接跑過來。(其後電話接通,警員告知發話方為萬華分局龍山所,並詢問受話方與原告之關係後,至一旁進行對話。)警員:大哥快點喔,你等一下愈多人在那邊看就愈難看,要不要啦?(台語)警員:快點啦,你吃到這個歲了,你遇到事情要面對吧?(台語)警員:你自己想一下會不會過啦?(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我就問你說你喝多少,你就老實跟我講嘛。原告:(保持沉默)警員:大哥不要想了,快做一做。沒有要做就拒測,就這樣子而已。(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你自己也承認你有吃。(台語)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我幫你拒測啦好不好?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是不是拒測啦?大哥是不是?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我幫你拒測好不好?原告:(保持沉默)警員:我跟你講罰單,你酒測值吹出來可能會有數值上高低,價錢不一樣,阿你拒測就直接18萬,你自己選,你聽不聽的懂?原告:(保持沉默)2021/10/0106:28:16【圖20】警員:走我帶你去抽血好了。(因警員欲將原告帶返派出所,而有拉扯原告,並與原告就機車移置保管程序產生口角。)2021/10/0106:29:34【圖21】原告:大哥那個鑰匙?警員:上車啦,我帶你去抽血啦。警員:車子會幫你保管啦。警員:車子會請人幫你騎回去啦。警員:我們幫你保管,扣到我們派出所。原告:派出所你一支就好了啊。警員:…整串。上車,不要跟我說那麼多(台語)。2021/10/0106:30:02【圖22】原告坐於警用車內,迄06:30:12畫面結束。以上稽查過程,原告多次打嗝,但始終維持正常神情及站立或側坐機車椅面之姿態,未見有明顯呼吸急喘、身體不適胸痛、無法正常站立或臉色痛苦等疾患發作之徵兆,且原告亦均未主張有任何身體不適而無法配合酒測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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