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9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34年5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5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3,26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14年5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2月27日②94年1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5,2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交易明細表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7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79-2│建│6648│10000分之70││├──┼───┼────┼────┼────┼───┼─┼─────┼─────────┼──┤│002│臺南縣│永康市○○○段││479-83│建│112│全部││├──┼───┼────┼────┼────┼───┼─┼─────┼─────────┼──┤│003│臺南縣│永康市○○○○段││982-23│建│104│10000分之7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層│層│層││││││││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79│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59│59│58│49││││22│鋼筋│15││平│全部││││8│三民里三民街│康市蔦松│鋼筋混凝│.4│.2│.8│.5││││6.│混凝│.7││方││││││18巷23號│段479-83│土造│0│1│5│2││││98│土造│8││公│││││││地號│││││││││││││尺│││├──┴─┴──────┴────┴────┴─┴─┴─┴─┴─┴─┴─┴─┴──┴─┴─┴─┴───┴───┤│含共同使用部分蔦松段827建號,權利範圍:9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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