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限制住居之處分不服,受處分人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惟其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業經檢察官當庭諭知限制出境之處分,此經本院調取本案偵查卷核閱無訛,被告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向本院提出撤銷該處分之準抗告,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顯已逾五日之聲請期間,被告聲請權已經喪失,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項、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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