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致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