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7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俊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俊浩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