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7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俊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俊浩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