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謝籈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孫美麗林文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孫美麗、林文泰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系爭債權,前經取得本院107年度司促字14554號支付命令執行名義。現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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