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裕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永裕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永裕無故侵入告訴人 孫麗鳳 租屋處房間,危害告訴人之住宅安全,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慌非微,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