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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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四九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攸彥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