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949號聲請人 譚湘蕓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稱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已參與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准之土地重建計畫案(民國112年8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030041號),為利系爭不動產重建計畫案進行,而向本院聲請准予聲請人代受監護人辦理該重建計畫相關簽約事宜、相關之土地鑑界、複丈、測量、合併、分割、互易、共有物分割、登記、所有權之移轉予處分、設定他項權利及變更、塗銷、投保保險及支付稅捐等相關事宜,以重建後所分配之新建築物及持分土地為擔保,重新辦理抵押貸款,或出售所分配之房地,以償還銀行貸款等語,然觀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內容,並未敘明該土地重建計畫案之資金之計算依據、估價方式、使用規劃等事項。故請提出重建計畫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復參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內容,受監護人僅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現住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與受監護人之戶籍地址相同,而該建築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之上,是以,系爭不動產參與上開土地重建計畫案期間,聲請人與受監護人之暫居地址為何,請敘明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受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區衿綾附表:
編號項目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分之1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