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944號原告 林麗雪 被告 柳晉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8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被告柳晉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只須所受損害,係由於被告犯罪所致,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並不以被告侵害事實所犯之罪名經刑事法院獨立論處罪刑或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合法告訴為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25號裁定參照)。
二、被告 黃世峯 (原名 黃志豪 )因刑事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866號),經原告對被告黃世峯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柳晉唯、 陳逸旻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柳晉唯、陳逸旻係由檢察官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800號案件審理)。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告柳晉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黃世峯、陳逸旻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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