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懷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懷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懷恩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
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2之刑已執行完畢,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附表:受刑人謝懷恩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16日│107年6月15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0275號│字第204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80│107年度沙簡字第││事││號│5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4日│107年12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80│107年度沙簡字第││判││號│514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0月29日│108年1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066號(臺中│字第1841號(已執畢│││地院109年撤緩字第│)│││66號,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