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上訴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97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小額訴訟(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32第2項、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