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劉政隘 相對人 黃春源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以裁定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慕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