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東興大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賴宗均 即立山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9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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