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789號
原   告  潘國城
被   告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華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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