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林佑全 送達代收人 李芷庭 被告 許祐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9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