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428號聲請人 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登峰 (原名: 王靚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請求利率為何?(法定利率為6%)
二、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