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黃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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