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債權人 黃政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利鴻陳順子陳信安陳翰霆王彥珸陳李素雲陳惠秀 、陳萱、 陳湘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則臺端就本件請求是否改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清讚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若否,臺端之請求有何依據?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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