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3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邱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邱詩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1月2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一)消費本金:49,38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24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9,386元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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