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鄒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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