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340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水木國際有限公司、乙○○、水木科技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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