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人傑 代理人 林宜靜
李如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月13日│5,248,140元│ZU0000000│││有限公司 鄭林經 │八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