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公訴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止,在臺北縣新莊市內,連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因認其涉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嫌等語。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時坦承不諱,且有驗尿報告存卷可資佐證,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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