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