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義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義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義傑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義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12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4年7月20日,係在105年12月19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附表:受刑人王義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傷害罪│││場侮辱││├────────┼─────────────┼─────────────┤│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13日│104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1785號│104年度偵字第15007、1591││││2、16133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99號│105年度易字第4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6年1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414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3月1日│├──┴─────┼─────────────┴─────────────┤│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