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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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徐儷玲 被告 林淑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原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淑冠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徐儷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謝欣宓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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