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 柯吉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豪田 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楊豪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臺中市○○街○○號碼000924號之存證信函送達回執正本。
㈢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臺中市○○區○○里○○路○號」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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