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9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民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吳志民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志民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