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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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9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民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吳志民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志民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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