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聲請人宏安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勝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興隆機械企業│宏安汽車運│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27,825元│102年6月30日│DK0000000││││有限公司黃│輸股份有限│行前鎮分行│0│││││││正宏│公司│││││││├──┼──────┼─────┼─────┼──────┼────────┼───────┼──────┼───┤│002│靖誠企業有限│宏安汽車運│仁武農會信│00-0000000│7,350元│102年7月10日│FA0000000││││公司 呂恩菱 │輸股份有限│用部│││││││││公司│││││││├──┼──────┼─────┼─────┼──────┼────────┼───────┼──────┼───┤│003│丞明企業股份│宏安汽車運│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7,350元│102年7月5日│AC0000000││││有限公司林│輸股份有限│業銀行仁大││││││││明水│公司│分行││││││├──┼──────┼─────┼─────┼──────┼────────┼───────┼──────┼───┤│004│日佑實業有限│宏安汽車運│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625元│102年5月21日│BA0000000││││公司 吳茂卿 │輸股份有限│行鳳山分行│8││││││││公司│││││││├──┼──────┼─────┼─────┼──────┼────────┼───────┼──────┼───┤│005│釱有企業有限│宏安汽車運│聯邦商業銀│000000000000│3,675元│102年6月15日│UA0000000││││公司 陳金蓮 │輸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公司│││││││├──┼──────┼─────┼─────┼──────┼────────┼───────┼──────┼───┤│006│如其興工程有│宏安汽車運│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29,400元│102年7月25日│AD0000000││││限公司柯黃│輸股份有限│行林園簡易││││││││秀赺│公司│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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