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原告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監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葛望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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