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被告邱敏鴻
王玉貞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 律師被告 陳昭宏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 律師
李冠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敏鴻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玉貞犯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昭宏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邱敏鴻自民國103年2月17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新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漢公司),擔任設計支援處技術副理,其職務範圍包含負責處理新漢公司產品委外進行檢測事務,包括對委外測試廠商進行詢、比、議價,及產品送測試與驗證業務,為受新漢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二、邱敏鴻明知新漢公司之產品需由測試廠耕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耕興公司)、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下稱立德公司)進行測試與驗證服務,而其友人陳昭宏所設立之禾微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禾微公司)、其妻子王玉貞所設立之振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維公司)均為未實際經營或未具有檢測服務能力之公司,竟分別與陳昭宏、王玉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邱敏鴻利用其職位具有實際得以控制新漢公司選擇委託測試廠商之權力,使新漢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產品檢測驗證項目,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發票金額),分別委託如附表一所示不具檢測能力與資格之禾微公司或振維公司,再由陳昭宏或王玉貞將該等產品檢測驗證項目,分別委託如附表一所示之耕興公司或立德公司,惟實際與耕興公司、立德公司聯繫、接洽及處理產品檢測驗證問題,仍由邱敏鴻以「 邱亦勝 」、「EasonChu」、「黃少堂」、「 黃振堂 」等化名代表禾微公司、振維公司處理,以此方式使新漢公司以高於直接委托耕興公司或立德公司進行測試、驗證之價格,委託禾微公司或振維公司進行產品測試、驗證,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使新漢公司分別受有如附表一所示價差之損害。
三、案經新漢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敏鴻、王玉貞、陳昭宏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均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邱敏鴻就事實欄一所示附表一編號1至9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共9罪);核被告陳昭宏就事實欄一所示附表一編號1至2部分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共2罪);核被告王玉貞就事實欄一所示附表一編號3至9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共7罪)。
(二)共同正犯之說明:按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關係而成立,被告陳昭宏、王玉貞雖無任職於告訴人新漢公司而受託處理事務之身分關係,惟其等與具備該身分關係之被告邱敏鴻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
(三)罪數:被告邱敏鴻所犯9次背信罪間、被告陳昭宏所犯2次背信罪間、被告王玉貞所犯7次背信罪間,犯罪時間明顯可分,亦屬不同批次之受託驗證行為,足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被告陳昭宏、王玉貞不具受新漢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被告邱敏鴻分別共犯本案之罪,被告陳昭宏、王玉貞涉入本案程度及惡性均較被告邱敏鴻為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邱敏鴻為告訴人公司之員工,竟不思忠誠執行其職務,為貪圖不法利益,反分別與被告陳昭宏、王玉貞共同為本案背信犯行,致生損害於告訴人,顯見其等法治觀念薄弱,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3人之素行、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詳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14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且就本案涉及民事損害賠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判處被告邱敏鴻、陳昭宏應連帶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133,950元;被告邱敏鴻、王玉貞應連帶給付告訴人8,481,020元,其等未再上訴而確定後,被告邱敏鴻、王玉貞業已賠償告訴人9,050,000元、被告陳昭宏則已賠償告訴人3,677,949元,此有本院卷附上開民事判決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緩刑:查被告邱敏鴻、陳昭宏、王玉貞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佐。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良有悔意,且均已賠償告訴人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3人已盡力修復其等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是本院認被告3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查被告3人為本案背信犯行因而分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9「價差」欄所示之金額,為其等各次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惟考量被告3人已賠償告訴人相關損害完畢,業如前述,已足剝奪其等犯罪利得,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或追徵被告3人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或追徵被告3人上開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型號服務內容報價/發票金額(新臺幣)委託公司測試驗證費用(新臺幣)測試驗證公司價差(新臺幣)備註1104年4月16日DNA125FCC15BclassBCEEN55022/24classB4萬2,000元/4萬2,000元禾微公司「黃少堂」3萬1,500元耕興公司1萬500元H392104年4月17日T4240RDB-PBCEEN55022/24FCCpart15B4萬2,000元/4萬2,000元禾微公司「黃少堂」3萬1,500元耕興公司1萬500元H473105年7月間S24(1UAKA)Taiwan:BSMI/CNS13438/3萬6,750元振維公司4萬元耕興公司10萬7,000元J74105年7月間S12(1UAKA)Taiwan:BSMI/CNS13438/3萬6,750元振維公司105年7月間S48(1UAKA)Taiwan:BSMI/CNS13438/3萬6,750元振維公司105年7月間G100(1UAKA)Taiwan:BSMI/CNS13438/3萬6,750元振維公司4105年7月12日S12CE:EN55022/24FCC:FCCpart15BJapan:VCCIRCM:CISPR228萬9,250元/8萬9,250元振維公司「黃振堂」4萬2,500元耕興公司4萬6,750元J1015105年7月19日ALB385XEN55022/24Part15BClassA5萬2,500元/5萬2,500元振維公司「黃振堂」3萬1,500元立德公司2萬1,000元J0666105年7月25日RDK100CE:EN55032/classAFCC:FCCpart15B/classA6萬3,000元/6萬3,000元振維公司「黃振堂」3萬1,500元立德公司3萬1,500元J0697105年6月6日G50WTaiwan:NCC:LP000215萬2,250元/15萬2,250元(起訴書均誤載為15萬2,500元)振維公司「黃振堂」6萬2,000元耕興公司9萬250元J100105年11月8日G50WTaiwan:NCC:LP000212萬1,800元/12萬1,800元振維公司「黃振堂」5萬元耕興公司7萬1,800元J0998105年12月13日ST185/JAO18CE:EN55022/24+EN000000-0/17CE:EN302291FCC/IC:FCC15B+ICES003FCC/IC:FCCpart15CIC:RSS210/RSS31035萬7,420元/30萬8,385元振維公司「黃振堂」19萬4,250元立德公司11萬4,135元J1049106年3月29日NDiSA322/NDiSAC22CE:EN55032/24FCC:FCCpart15B5萬9,850元/5萬9,850元振維公司「 黃筱玲 」6萬3,000元立德公司(無)J110106年3月29日NDiSA322/NDiSAC22EU:Emark/ISO763716萬2,750元/16萬2,750元振維公司「黃筱玲」12萬6,000元立德公司3萬6,750元附表二:
編號證據名稱卷頁出處1⑴證人即同案被告邱敏鴻於偵查中之供述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邱敏鴻於民事準備程序之陳述⑴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77至78頁。⑵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105至110頁。2⑴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昭宏於偵查中之供述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昭宏於民事準備程序之陳述⑶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110年10月15日)⑴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77至79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205至206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365至370頁。⑵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115至120頁。⑶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601至605頁。3⑴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玉貞於偵查中之供述⑵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玉貞於民事準備程序之陳述⑴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77至79頁;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100至101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207至209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14、16、17頁。⑵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110至114頁。4⑴證人 黃嘉宏 (立德公司業務員)於偵查中之證述⑵證人黃嘉宏於民事準備程序之陳述⑴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73至75頁。⑵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125至135頁。5證人 林靜玲 (耕興公司前特助)於偵查中之證述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39至42頁。6證人 洪惠玲 (新漢公司副理)於偵查中之證述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146至148頁;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107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193至195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14、16、17頁。7⑴禾微公司104年4月16日報價單(型號:DNA125)⑵測試報告委任書(EMC)(委託測試物品名:DNA125)⑶耕興公司報告發票明細簽收表⑷耕興公司 陳淑芬 於104年5月4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禾微_案號000000DNA125報告資料單煩請協助填寫反黃欄位後回覆.謝謝~)⑸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4年5月6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案號542702型號DNA125_ESDFail通知,已安排好明日5/7(四)早上09:00~12:00場地華亞ESD再請協助確認是否會到場?謝謝~)⑹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4年5月21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案號000000DNA125CE/FCCFinalreport請查收,謝謝~)⑺SPORTONLAB.VERIFICATIONOFCOMPLOANCE(ProjectNo:EC542702)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39至57頁;禾微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H039。8⑴禾微公司104年4月17日報價單(型號:T4240RDB-PB)⑵測試報告委任書(EMC)(委託測試物品名:T4240RDB-PB)⑶耕興公司報告發票明細簽收表⑷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4年5月7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型號T4240RDB案件問題,煩請協助幫忙,謝謝~)⑸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4年5月11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案號000000DNA125及案號000000T4240RDB-PB共二份報告資料單煩請協助填寫反黃欄位後E-mail回覆,謝謝~)⑹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4年5月26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案號000000T4240RDB-PBCE/FCCFinalreport請查收,謝謝~)⑺SPORTONLAB.VERIFICATIONOFCOMPLOANCE(ProjectNo:EC550858)⑻FCCEMCTESTREPORT(ReportNo.:FV550858)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223至259、267頁;禾微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H047。9⑴耕興公司測試報告委任書(EMC)(委託測試物品名:G100,S12,S24,S48)⑵轉帳傳票及相關統一發票影本⑶耕興公司報告發票明細簽收表⑷耕興公司林靜玲於105年7月27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RES:1UAJA(S12)-TestResults)⑸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5年8月5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案號000000G100,案號67123S24及案號000000S48共三份TRF,煩請協助填寫反黃欄位後E-mail回覆,謝謝~)⑹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5年8月9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S12CE/FCCDraftReport)⑺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5年8月10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S12CE/FCCDraftReport)⑻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5年8月16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S12BSMIDraftReport)⑼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5年8月31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案號670123型號S24Confaildata請查收,謝謝~)⑽耕興公司 余建國 於105年9月8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S12BSMIDraftreport)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277至289、293至305、311至313頁;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J074。10⑴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⑵測試報告委任書(EMC)(委託測試物品名:S12)⑶轉帳傳票及相關統一發票影本⑷耕興公司林靜玲於105年7月27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RES:1UAJA(S12)-TestResults)⑸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5年8月5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案號670122型號S12TRF,煩請協助填寫反黃欄位後E-mail回覆,謝謝~)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47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315至323頁;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J101。11⑴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報價單號:QU160719A13-018)⑵立德公司服務委託/報價單(報價單號碼:Q160802C23-00)⑶angel.huang於105年8月18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新漢]ALB385X_ESDFail)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17至423頁;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J066。12⑴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報價單號:QU160725A13-001)⑵立德公司服務委託/報價單(報價單號碼:Q160826C13-00)⑶邱敏鴻於105年10月4日寄給angel.huang之電子郵件(主旨:RE:RDK-100_10/410:00~13:00_10MChamber)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27至429頁;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J069。13⑴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報價單號:QU160606A13-001)⑵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報價單號:QU161108A13-032)⑶耕興公司測試報告委任書(EMC)(報價單號:QUO00000000)⑷耕興公司測試報告委任書(EMC)(報價單號:QUO00000000)⑸耕興公司測試報告委任書(EMC)(報價單號:QUO00000000)⑹邱敏鴻於105年11月24日寄給陳淑芬之電子郵件(主旨:RE:G50wMICBSMINCCschedule_651107)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31至433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355頁;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J099、J100。14⑴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報價單號:QU161213A13-011)⑵立德公司服務委託/報價單(報價單號碼:Q161102C04-00)⑶邱敏鴻於105年11月23日寄給angel.huang之電子郵件(主旨:RE:JAO18_EN302291/EN300330_RSE30MHz~1GHzTestFail)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35至439頁;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J104。15⑴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報價單號:QU170329A13-001)⑵振維公司認證/測試服務委任書(報價單號:QU170329A13-002)⑶立德公司服務委託/報價單(報價單號碼:Q170116C27-00-R1)⑷立德公司服務委託/報價單(報價單號碼:Q170116C27-00-R1)⑸邱敏鴻於106年3月21日寄給Michelle.Hsu之電子郵件(主旨:RE:Fw:170116C09_Nexcom_NDiSA322,NDiSAC22\\NDiSA322--RS(Fail)--請協助排除)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41至453頁;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標籤編號J110、J112。16⑴邱敏鴻於103年12月31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RE:實驗成本)⑵邱敏鴻於104年2月5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RE:確認事項)⑶邱敏鴻於104年2月16日寄給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FW:CIP1100&S24testfree)⑷陳昭宏於104年4月1日回覆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4月BV發票)⑸陳昭宏於104年6月8日回覆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開發票了)⑹邱敏鴻於104年7月3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RE:成本確認)⑺邱敏鴻於105年1月28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FW:六/七月成本)⑻邱敏鴻於105年1月28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FW:在一張發票)⑼邱敏鴻於105年1月28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FW:開發票了)⑽邱敏鴻於105年1月28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FW:開發票了⑾邱敏鴻於105年8月15日回覆陳昭宏之電子郵件(主旨:RE:開發票了)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11至12頁;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116反面至119頁、第121反面至125頁、第207至212頁、第217至224頁。17邱敏鴻於104年4月30日回覆王玉貞之電子郵件(主旨:RE:開發票了)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29頁。18立德公司黃嘉宏(PerryHuang)於104年9月25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10月發票&簽單確認)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33頁。19王玉貞於105年3月23日寄給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FW:ST156/ST185測試簽單update0316)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226頁。20王玉貞於105年5月13日回覆邱敏鴻之電子郵件(主旨:Re:FW:SOPHOSSRRCCertified)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225頁。21邱敏鴻於105年8月29日寄給王玉貞之電子郵件(主旨:費用)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230頁。22邱敏鴻於105年10月6日寄給王玉貞之電子郵件(主旨:FW:G100/G50BSMIstatusforNexcom)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31至32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583至585頁。23耕興公司陳淑芬於105年12月21日寄給王玉貞(即黃筱玲)之電子郵件(主旨:RE:耕興-10/1發票款項問題、副本給邱敏鴻)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243頁。24被告 陳玉貞 於偵查中提供「機種問題建議」資料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68至70頁。25禾微公司103年至10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143至161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413至459頁。26振維公司104年至10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164至169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399至409頁。27⑴邱敏鴻透過禾微、振維公司辦理驗證業務之明細(108年6月5日刑事陳報證據狀)⑵新漢公司與禾微公司交易明細(含報價單、勞務申請單、統一發票影本)⑶新漢公司與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含報價單、勞務申請單、統一發票影本)⑷耕興公司與禾微公司測試報告委任書、發票簽收影本⑸耕興公司與振維公司測試報告委任書、發票簽收影本⑹立德公司與禾微公司交易發票(含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服務委託/報價單影本)⑺立德公司與振維公司交易發票(含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服務委託/報價單影本)⑻立德公司109年5月4日誠字第109219號函、110年5月5日誠字第110201號函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61至83頁、第166至178頁、第483頁、第537頁;上開禾微公司、振維公司交易明細卷各標籤處。28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三第43、50、55、61、68、75、79、86頁。29邱敏鴻、陳昭宏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40至55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373至379頁。30王玉貞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61至472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381至387頁。31振維公司登記資料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一第9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59頁。32⑴「禾微科技有限公司EMC認驗經理邱亦勝」名片影本⑵遠傳資料查詢⑴106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二第97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551頁。⑵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一第473至474頁。33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599頁。34立德公司簡介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463至541頁。35耕興公司年報10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卷二第543至581頁。附表三: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罪名、宣告刑)一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1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昭宏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2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昭宏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3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玉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4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玉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5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玉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6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玉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7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玉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8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玉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九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編號9邱敏鴻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玉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