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承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華奕超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