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大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大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大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審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5018738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定應執行刑2年、緩刑4年確定,後於緩刑期間內因未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規定,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183號裁定撤銷緩刑,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4年12月2日入監服刑,並於105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1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則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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