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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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譚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緣債務人譚莉英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01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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