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馬來西亞商可孋詩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