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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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秀沅 、 吳政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二人「陳秀沅、吳政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